族之组织,是根据于血缘的。血缘之制既兴,人类自将据亲等的远近,以别亲疏。一姓的人口渐繁,又行外婚之制,则同姓的人,血缘不必亲,异姓的人,血缘或转相接近。所谓族与姓,遂不得不分化为两种组织。
族制,我们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内;(二)姑母和他的儿子;(三)姊妹和他的儿子;(四)女儿和他的儿子,是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现在所谓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亲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们的儿子,是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为妻族二。这是汉代今文家之说,见于《五经异义》(《诗·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古文家说,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此乃秦汉时制,其事较晚,不如今文家所说之古了。然《白虎通义》又载或说,谓尧时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贬妻族以附父族,则今文家所说,亦已非极古之制。《白虎通义》此段,文有脱误,尧时之九族,无从知其详。然观下文引《诗》“邢侯之姨”,则其中该有妻之姊妹。总而言之:族制是随时改变的,然总是血缘上相近的人,和后世称父之同姓为族人,混同姓与同族为一不同,则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无服的,则谓之党(《礼记·奔丧》郑《注》),是为父党、母党、妻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