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尝试着来解释利他主义,把它解释为一种行动的理性要求,就像谨慎一样。正如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清楚表明的那样,谨慎虽然不是根本性的,但却源于这样一种要求:各种理由(理性)永远都是程式化的,这表明,尽管利他主义不是根本性的,但却是从某种更普遍的东西中推导出来的:那就是一种程式化的原则,该原则可以在根本不涉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给予具体明确的解释。而且,该原则还可以与无时间限定的程式化原则相类比,在后一类原则中,某一行动理由的衍生性影响不可能只限于一个个人,正如作为谨慎之基础的程式化原则的衍生性影响不可能只限于某一时刻一样。换言之,作为利他主义之基础的原则要求,所有理由都可以解释为表达客观价值的理由,而不是表达主观价值的理由。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对理由(理性)的相关条件限制乃是一种纯粹的形式条件,它与各种各样满足这一原则要求的那些理由的内容是相容的。因此,对谨慎或者利他主义的接受并不是替代价值和人类利益的一般理论。谨慎和利他主义都给原初理由的衍生性影响施加了种种条件,而这些原初理由的根源却不在自身,而在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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