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局的成立】公约中规定在国际联盟的监督之下,应该成立国际劳工局,以谋求全世界劳工生活状况和工作状况的改善。因为联盟深知,实业界靠工资为生的劳工阶层在体格上、道德上和知识上的进步,其实是国际上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因此国际联盟常常派专家到各国去调查劳工的状况、出版专门书籍和分设机关,以谋求改进。
【国际法院的成立】国际联盟最大的成就莫过于国际法院的成立。国际法院的条例在1920年的议事会上通过,次年由各成员国批准后施行,当时加入的国家有二十八个,1922年1月在荷兰的海牙第一次开庭。法院设法官十五人,规定由道德高尚、精通法律的法学家来担任。其名单先由从前设立在海牙的公断法院中的各国代表拟定,再由联盟理事会及议事会在其中选举出来。联盟成员国在公断法院中没有代表的,可由该国政府组织委员会来决定。法官任期九年,可以连任。法院设于海牙,每年自6月15日起开庭一次,到审完案件为止。
【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凡当事国所提出的案件和条约上特别规定的事件均由国际法院管辖。各国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接受与否悉听尊便;不过一旦在附加条件上签字,则下列各项争端应绝对服从于国际法院:(一)条约的解释;(二)国际法上的问题;(三)违反国际条例的事件;(四)违反国际条例后赔偿的性质和范围。